一、起草背景
为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保障社会应急力量的合理利益,推动应急救援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了《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出台之前进行了深入调研,包括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学习借鉴周边城市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政策导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经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和激励约束。
(二)建立全方位支持体系。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作为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及支持其装备建设、训练演练、业务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和资金方面的保障;二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三是明确交通运输与公安交管部门协同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确保快速安全响应。
(三)明确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和使用主体。一是明确了四种可调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具体情形;二是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作为社会应急力量使用主体。三是细化了通知参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方式及通知中应当载明的事项。
(四)规范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补偿的范围和方式。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在救援中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给予必要补偿,补偿一般采取货币方式。
(五)明确受理补偿申请的部门和所需材料。《办法》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社会应急力量调度部门和单位作为受理补偿申请的主体,同时明确了申请补偿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六)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相关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鼓励社会应急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同时,设定相应的约束条款,确保救援活动的规范有序。
(七)明确了《办法》正式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gfxwj/content/e247005f-07a8-4da6-a7c3-917d1468b9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