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10:1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2017年,市政府修改完善并下发了《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7〕23号),我市事故调查工作近年来稳定有序开展。因机构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8号)等国家、省、市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等28个部门和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1条,已采纳。

三、主要修改内容

1.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责,明确“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2.根据市纪委监委职责,市纪委监委依法派员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负责责任追究组工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水上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消防火灾事故等调查处理,明确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4.因通创办、狼山办、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具备承担事故调查的能力,故明确通创办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域由崇川区人民政府、通州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狼山办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5cf13c82-d260-48b0-a1fe-fcb7ad6dbc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