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785/2023-00202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发〔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日期: 2023-04-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785/2023-00202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发〔2023〕9号
成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日期: 2023-04-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4-23 10: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职责通知如下: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纪委监委依法派员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负责责任追究组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对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指派不少于2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一般不再安排其它工作,同时做好其相关保障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包括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道路交通、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消防火灾、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燃气设施、水上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含本辖区内中央、省、市属等单位、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通创办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域由崇川区人民政府、通州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狼山办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通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分工和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调查掌握的相关情况。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四、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协调。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平。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事故调查、鉴定、处理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3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政策解读:http://yjgl.nantong.gov.cn//ntaj/zcjd/content/8d0f9b19-0880-4831-9fc3-459ced75b9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