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14:2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扑救指挥机构及职责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预警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1 应急响应

4.2 指挥原则

4.3 扑火方法

4.4 转移安置

4.5 医疗救护

4.6 保护目标

4.7 维护治安

4.8 灾情发布

4.9 火场清理

4.10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惩问责

6 综合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培训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指导协调县(市、区)一般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5 灾害等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的状况,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 挥:市政府分管林业副市长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市长担任)。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负责同志担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南通供电公司和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和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协调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作为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组成,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一般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指挥、副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一般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市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发改委:按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项目建设。负责做好森林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全市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知识讲座和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

市工信局:保障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指挥网络建设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组织对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台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应急处置期间对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造成的有害无线电干扰。

市民宗局:负责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及周边森林的防灭火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区的火场警戒、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森林火案案件侦破等工作,配合做好火灾现场群众紧急疏散,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协调交警部门做好扑火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依法依规对因森林火灾致困难群众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火灾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扑火和处置所需的应急救援专项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查检查等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所辖城市公园绿地的火灾预防和火灾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科学设置防火设施,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勘查交通管养路段通往火场道路状况,组织开展交通管养路段紧急扑火抢修;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交通管养公路通行保障。负责增援人员、扑救物资、需转移伤员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运输工作,协助交警做好涉管路段火场交通管制;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扑火交通条件;做好公路两侧公路部门管养树木的护林与防灭火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防火期负责义务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调配市级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医疗资源,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有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防控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协调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做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向社会发布;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按照应急通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南通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驻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等任务;加强防扑森林火灾培训演练,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武警南通支队:负责组织指导驻地武警部队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加强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日常加强森林扑火技能训练;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南通供电公司:负责配合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日常用电保障,督促指导用电设施建设,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期间的应急用电保障。

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狼山管理办):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解决防灭火中的重大问题,参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协调火灾隐患监控并落实整改工作。负责协调组建专业火灾扑救队伍。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扑救指挥机构及职责

2.4.1 扑火前线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的指挥调度。随着灾情加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级别应相应提高。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小时后火场未得到控制,市森防指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火前线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等人员组成,市森防指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扑火专家。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统一指挥,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组织领导扑救行动;开展综合调度,掌握火情动态、火场气候和组织扑救情况,统一组织和调度扑救力量、扑火物资和后勤保障,落实扑救队伍通信联络、火场火势瞭望监测、部门协作等应急处置措施;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2.4.2 市级赴火场工作组

市森防办接到火情报告后,成立市级赴火场工作组,人员从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成,尽快赶赴火场。

主要职责:协助和指导地方现场扑火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森防指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地方政府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4.3 应急工作小组

市森防指在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可设指挥调度、现场指挥、器材保障、后勤保障、火场留守、火灾查处、舆情管控等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1)指挥调度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负责掌握火场动态、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及火场天气情况;与前线指挥部建立通信联系,保证信息畅通;负责向各参战队伍下达森防指命令,检查各参战部队对森防指命令执行情况。

(2) 现场指挥组

组长由市森防指视火情指定,成员由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对现场各种扑火力量进行科学编组,按照指挥调度组下达的指令,在确保人员、装备安全的前提下,对火场实施扑救。

(3)器材保障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防灭火的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火灾发生地森防办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调配扑火器材,对扑救中所需扑火物资(灭火机、水枪、灭火弹、水桶等)进行统一调度分发。

(4)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市发改委分管领导担任,由发改、财政、交通、公安、卫生、通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当地分管领导配合。负责生活服务、物资运输、通信联络、伤员救护、交通管制、电力保障等相关保障工作。

(5) 火场留守组

组长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由市林业部门、县(市、区)森防办和镇(街道)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余火的清理和过火迹地的看护工作。

(6) 火灾查处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对火灾起因的调查和处理,对火灾损失进行科学公正评估,并做好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7) 舆情管控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由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报社、应急、火灾发生地负责同志组成。负责信息上报和新闻发布的扎口把关。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高

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并针对重点火险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当地林业部门经与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本级政府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3.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火灾扑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火灾扑救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市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3 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应急管理部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卫星轨道预报、监测热点报告和火情图像对我市森林火灾发生进行预警;通过电子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现场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 信息报告

3.4.1 速报

接报或发现火情,县(市、区)森防办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向市森防办报告火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县(市、区)森防办应在发生火灾20分钟内向市森防办电话报告、45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办通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等级、伤亡人数、火情态势、扑救力量、火场及周边情况、可能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国家和省、市对突发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4.2 续报和终报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变化、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密切跟踪火情进展,随时上报最新信息,并做好终报工作。

3.4.3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市、区)森防指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

(1)发生一般以上森林火灾;

(2)延续1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危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有危险的森林火灾;

(5)威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3.4.4 各级森防办要按照《全国森林火灾统计系统》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 应急处置和救援

4.1 应急响应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为Ⅳ、Ⅲ、Ⅱ、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4.l.1 Ⅳ级响应

当发现森林火情,林业部门指导当地立即开展早期火情的处置工作;县(市、区)级森防指做好扑救相关准备工作。市森防指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市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并按规定报告省森防办;

(2)加强对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火灾扑救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4.1.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火场持续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有人员伤亡等条件之一时,由县(市、区)级森防指组织指挥扑救。市森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保障部门支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

(2)市森防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应急准备;

(3)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服务人员,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1.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县(市、区)森防指请求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条件之一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由市森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由市森防指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领导率相关人员赶到火场一线,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市森防办按照市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区域支援力量、扑救物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协调组织调动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南通支队、南通军分区参加扑救工作;

(4)市气象局实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市级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火灾信息,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1.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市级扑救力量已不足,需要上级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条件之一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市森防指主要领导赶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扑救,全市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根据需要,视情向省森防指请求指导扑救。

4.2 指挥原则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地方专业火灾扑救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县级)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赋予,部队的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由军队负责指挥。

4.3 扑火方法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4.5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组织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6 保护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7 维护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相关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8 灾情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到统一组织、把握时机、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森林火灾的受害面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须经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核准后再进行报道。

4.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安排留守人员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4.10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5 后期处理

5.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林业及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对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3 奖惩问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6.2 物资保障

各地森防指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应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森防指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物资和装备。市森防指在重点森林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用于各县(市、区)扑救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6.3 通信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队伍保障

6.4.1 加强各级专业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4.2 扑救森林火灾队伍原则上以地方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以军分区、武警、消防救援支队为突击队;坚持就近增援原则。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地专业火灾扑救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二梯队:南通军分区、武警南通支队森林灭火突击队;

第三梯队:社会各类应急救援组织。

6.5 技术保障

各地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消防等部门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的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内自由蔓延、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7.2 培训演练

7.2.1 培训

各级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森林灭火突击队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2 演练

市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http://yjgl.nantong.gov.cn/ntaj/zcjd/content/5ddf5a51-9047-44e3-b8ee-8f1c62e497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