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合理、规范、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职责权限,本着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对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中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项制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年版)》等。
三、主要内容
《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共二条,主要针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共2项。
第一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该项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适用情形为向限制燃放区域的零售经营者供应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第二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该项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适用情形为向限制燃放区域内销售禁止燃放种类的烟花爆竹。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关于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的要求,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年版)》,以上两项裁量权基准均对《南通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了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的裁量方式,结合两类市场主体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在法定处罚档次范围内,确定了裁量幅度。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5fdc54f0-2a2f-4078-86be-1a72cced5b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