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7 10:36 累计次数: 字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