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贸企业未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17:48 累计次数: 字体:[ ]

对工贸企业未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 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 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