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2-27 16:27 累计次数: 字体:[ ]

对工贸企业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