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10: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岗位操作等相关人员,对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

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的;

(二)对安全风险未逐项制定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的;

(四)未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专项管控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