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16 15:13 累计次数: 字体:[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