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贸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10 09:58 累计次数: 字体:[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