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