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785/2019-0047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31 发布日期: 2025-03-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索引号: 014208785/2019-0047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31
发布日期: 2025-03-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6:2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局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局办公室主管、各处室(单位)负责、局机关党委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技术保障。机关党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各处室(单位)应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联系人,负责办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我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八条 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前两款所列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如果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作为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公开。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我局应当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我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情况。

(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我局制作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权力清单。

(五)我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六)我局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我局制发的并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九)年度建议提案总体办理情况,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及预算绩效信息。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

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南通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yjgl.nantong.gov.cn/)。

(二)政务新媒体:“南通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及时向南通市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业务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处室(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处室(单位)制作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局办公室在审核时一并对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需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对送局外单位会签的文稿,业务处室(单位)应请会签单位提出是否涉密及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

(四)经上述程序审核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确定的公开方式,在局官方网站公开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在新闻媒体、“南通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由业务处室(单位)商新闻宣传处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除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由业务处室(单位)按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程序报审确认。

(二)需在局官方网站公开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发布;需在新闻媒体、“南通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公开的,由业务处室(单位)商新闻宣传处办理。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期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法律、法规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新制作政府信息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以在信封、传真件的显著位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七条 申请时间的确定:

(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申请的,以系统提示申请提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挂号信等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我局公开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我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市政府办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转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处室(单位)汇总提出办理意见。

(二)相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局办公室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拟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报请分管领导审阅。

(三)相关处室(单位)商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请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审定。

(四)局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联系方式和选择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答复:

对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相关处室(单位)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我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在进行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十)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每年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3.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党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