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7日02时30分左右,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如东县的江苏新能海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如东H2#海上风电场38号风机处理变流器故障过程中发生一起电弧烧伤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南通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3年5月20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南通市政府批复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2024年5月11日,市安委办组织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南通海警局,南通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对重庆海装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17”电弧烧伤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有关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就本起事故中,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估,形成本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田某林,班组工作负责人。在判定变流器2断路器需更换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既未有效履行作业监护人职责,也未进行明确的安全交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4年3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4苏0623刑初109号)。
2.戴某德,班组工作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作业人员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拆除带电设备的操作,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4年3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4苏0623刑初109号)。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聂某,重庆海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9.2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87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2.蒲某年,重庆海装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分管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工程建设事业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8.93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88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3.沈某伶,重庆海装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负责安全、环保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5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89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4.李某洋,江苏新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51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1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5.高某,江苏新能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生产运营部、安全环保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5.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2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6.於某飞,江苏新能公司安全员,公司指派安全联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职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91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3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7.王某德,万友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9.5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5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8.李某章,科锐尔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6.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7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9.田某贵,众业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86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三)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
1.刘某星,重庆海装公司江苏区域项目部区域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重庆海装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重庆海装公司对其扣除2022年度绩效10%。
2.王某,重庆海装公司江苏区域项目部区域项目副经理。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本次两个班组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重庆海装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重庆海装公司对其扣除2022年度绩效10%。
(四)建议追责问责的有关公职人员
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共4人,已由如东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落实,现已处理到位。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重庆海装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违规混班情况,本次两个班组未经同意擅自合组,新加入人员在未经过许可、未经安全交底情况下参与现场作业;对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重庆海装公司罚款人民币95.87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79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2.江苏新能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江苏新能公司罚款人民币99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0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3.万友人力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万友人力公司罚款人民币73.7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4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4.科锐尔人力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科锐尔人力公司罚款人民币73.7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96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5.众业人力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建议:由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众业人力公司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东)应急罚〔2023〕185号。罚款于2024年1月3日缴纳到位。
三、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建议整改的7项措施,经查阅相关见证材料及现场核查,均已整改到位。
1.重庆海装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健全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了安全操作规程,尤其在制度中明确了海上施工的监管人员;对海上风电运维作业现场进行了新管理办法的研究,从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细化现场安全监护、技术软件支持等方面下了功夫,进一步夯实了作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将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业主单位的各项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作业,以点带面实现了作业标准化。
2.江苏新能公司认真研究分析了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现实问题,围绕加强质保单位员工教育培训、健全规章制度、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加隐患排查频次、严格考核管理、强化统一协调管理等方面,采取了多项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措施,并开展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提升。
3.万友人力公司、科锐尔人力公司、众业人力公司从思想上树牢了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了劳务派遣人员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4.洋口镇、洋口港开发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海上运维作业安全监管责任,对风电场运维单位、船舶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确保船舶合规、人员持证上岗;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成立运维小组专班,班组设置专职安全员,不定期对海上风电企业负责人召开警示教育,时时给负责人敲敲警钟;加强与气象、海事、海警的沟通联系,确保预警及时,处置有效得力。
5.如东县发改委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所有海上风电企业均签订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消防安全知识、管理人员法定职责的宣传教育,让安全生产意识“入脑入心”;开展了海上风电运维登乘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细化了人员、船舶、企业和登乘点等流程管控,明确了船舶进出港必须做到专人申报、逐人审核,夯实了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体系。
6.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南通海事局如东海事处根据各自职能,加大了海上联合执法力度,持续强化条块协同、部门联动,健全了海上风电安全协同工作机制,确保了海上作业和交通安全。
7.如东县政府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风电企业属地监管职责的通知》,明确了属地政府监管企业名单和监管职责;成立了如东县“海上风电运维及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构建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相互支撑的电力安全管理体系;聚集消防、动火、海上交通等重点领域,制定了《2023年如东海上风电运维安全管理提升年活动方案》,多轮次对活动方案进行解读和部署,聚集消防、动火、安全制度、现场管理、有限空间作业、海上交通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了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了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企业、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