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24 11:03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1年2月20日,南通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通市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通减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分析了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了新时代救灾工作的新任务,指明了救灾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这些新变化新部署,是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救灾工作的根本遵循,要求我们科学评估、核定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

二、制定目的

有序、规范做好自然灾害灾区灾情核查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制定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南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规程所称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所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分析、评估、会商、报告等工作。其中《人员伤亡和受灾人员家庭财产损失评估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开展现场调查和统计时对死亡(失踪、伤病)人口情况以及受灾人员家庭财产损失情况的判定;《南通市自然灾害农林牧渔业损失评估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和统计时对农林牧渔业受灾程度的判定,同时也可作为我市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核查评估灾情的依据。《南通市自然灾害房屋损失评估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灾害信息员开展现场调查和统计时对居民住房受灾损坏程度的判定。

五、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所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按照本规程确定的核查原则,及时组织查灾核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一般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主要由救灾处(科)组织实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较大以上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系统力量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灾害损失涉及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如学校、医院等)的,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

六、核查人员、方法及程序

灾情核查工作组成员由市、县两级以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视情联合有关涉灾部门、聘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工作组。核查采取查阅资料和台账、召开座谈会、入户调查、观看影像资料等多种方法进行,灾情核查填写查灾核灾工作记录表,采取全面核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七、核查内容

核查一次灾害过程的灾害特点、涉及范围(乡镇、村组)、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及绝收面积,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相关指标及核算过程依据等受灾总体情况。

八、核查比例要求

县级核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所辖受灾乡镇(街道)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0%,核查受灾行政村(社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市级抽查。市应急管理部门抽查所辖受灾县(市、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30%,抽查受灾乡镇(街道)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抽查受灾行政村(社区)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

七、核查时间规定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5天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8日内完成灾情评估、核查报告工作,经陪同查灾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883f3a2c-39db-4807-9aee-1df3d480d9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