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31 09:5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出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7月23日,省应急管理厅出台《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27日制定出台了《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目的、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发挥作用等方面内容,主要适用于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南通市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南通市内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检查等服务活动且无需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部分是行为规范与责任,一是明确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保持、开展服务、行业自律等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公正独立提供技术服务,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在开展技术服务前进行从业告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是规定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确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效。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发现机构在从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应当及时落实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应当对所提供资料、评价检测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界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明晰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检查重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法定安全评价、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机构评价意见和对评价机构安全评价项目现场进行勘查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规范监管行为。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举报核查中,涉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的,开展“一案双查”,一并对涉及的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调查。四是建立监管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在通注册或首次在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签订《南通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诚信承诺书》。建立警示约谈制度。督促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机构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机制,视情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实行“黑名单”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凡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至少暂停6个月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凡被“一票否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得在我市辖区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第四部分是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公布之日起),原《南通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安监〔2018〕97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特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一案双查”机制,诚信承诺制度、警示约谈制度、“黑名单”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划定了监管红线,增强了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确保守住安全服务的底线,维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二是细化条件规定。《管理办法》在严格对标实施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实施“警示约谈”的5种情形、不良记录“黑名单”的11种情形、“一票否决”的6种情形,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实施的6种行为,确保《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操作性。

三是实行线上监管。充分使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1a5db7d1-5e03-47dd-9d1a-9da9d3d5e9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