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的解读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1-28 15:0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地要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为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针对我市事故灾难实际,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南通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内在要求。

为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充分鼓励和调动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保障社会救援力量的合理利益,推动应急救援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有必要制定《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

二、《办法》起草过程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了《办法》的编制工作。一是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调研,先后到海安、如皋等11个县(市)、区就社会应急队伍生存现状开展实地调研,起草了《办法》第一稿。二是分别组织召开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部门座谈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征求各单位意见,根据建议或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将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市、市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回反馈50余份,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包括15条。分别就社会应急力量的界定、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程序、相关政府部门的保障措施、使用后补偿的范围、方式、条件及具体负责的部门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界定

指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的应急力量,一般包含专职、兼职、民间救援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志愿者等(第三条)。

(三)规定适用本办法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前提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和激励约束,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四)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建设发展的支持与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和建设发展,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和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支持的社会应急力量装备建设、训练演练、业务培训等必要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社会力量的使用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方面的保障。

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第四条)。

(五)关于使用社会应急力量的情形、使用主体

《办法》明确,一是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的类别和等级,制定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使用范围及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机制及渠道(第五条);二是规定了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应当符合的4种情形(第五条);三是明确了使用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同时规定了通知的方式及通知中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六条、第七条)。

(六)关于相关部门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时提供的保障

主要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目的是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快速安全的参与救援(第八条)。

(七)关于补偿的范围、方式及相关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补偿的范围是社会应急力量在救援中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补偿的方式一般采取货币方式,另有约定的,可采用实物等形式,价值应当与货币相当(第十条)。

为加强对被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受伤人员权益的保障,《办法》规定有关可以协调保险机构按标准及时赔付(第十一条)。

(八)关于受理补偿的部门和补偿申请所需材料

《办法》规定,由作出使用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作为受理补偿申请的主体,同时明确了补偿申请所需材料(一)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急使用清单;(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第十二条)。

(九)关于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的激励与约束

《办法》第十三条主要规定的是激励措施,第十四条规定的是约束措施。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64534dea-7816-4c5f-928a-361e97bee9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