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17 15: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预警信息要发布到村到户到人”防灾减灾方面重要指示精神要求,2018年我市出台《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机构改革后,部分预警发布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发生了调整,需要重新明确各预警发布单位和预警发布渠道管理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需要;同时,2022年5月《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修订发布。因此,我市需要结合南通实际重新制定《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编制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强对流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服务示范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2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信息。

《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市、县人民政府,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职责分工。

《办法》对预警发布系统与传播渠道建设提出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配合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应急管理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气象部门联合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的对接,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办法》对预警信息发布流程进行了细化。针对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办法》要求,广播、电视、互联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在10分钟内播发,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播发。对于特定影响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或部门应会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开展靶向发布,实现面向特定地区、行业和人群的预警信息精准推送。

《办法》要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有效融入网格化管理。

《办法》要求,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以及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因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gfxwj/content/b719cefb-0796-49c5-861b-34c591118b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