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解读
来源: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14 15:4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推动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安全生产环境,不断建立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整治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南通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二部分,介绍了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名额数量、任期及选任方案、报名方式、考察公示、聘任等相关程序。第三部分,明确了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主要履行的职责,履行宣传、监督、反馈意见、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等职责。第四部分,明确了不得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第五部分,明确了终止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第六部分,明确了建议反馈的工作流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员发现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风险隐患后需进行的反馈流程。第七部分为附则,解释了《制度》所称的基层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涉及的范畴,并明确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对我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对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反映、参与承办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以及提交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等。

(二)细化了人民监督员的反馈流程,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发现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风险隐患后应向市安委办提交《南通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事项单》,市安委办将合理可行的建议转交市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市有关部门应及时与人民监督员取得联系并按时进行书面答复,人民监督员在收到有关部门办理情况后,通过《南通市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建议办理情况反馈表》对市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三)规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得和终止担任情况,严格对照不得担任的情形和终止担任的情形进行执行,确保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符合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等相关要求。6项不得担任的情形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具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记录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不得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情形。6项终止担任的情形为: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再担任;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保密规定的;无故不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和工作的;参加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存在刁难企业、吃拿卡要,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的;有其他终止担任安全生产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e32930a5-ae43-4d05-9761-e5adf845c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