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市安委会正式出台了《南通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通安委〔2018〕6号),以下简称《办法》,下面就有关情况作一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压降一般事故,市安委会出台了《办法》。
实行安全生产约谈,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苏安﹝2018﹞18号)精神,市安委会对《南通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通安委﹝2012﹞6号)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办法》,既贯彻了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又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了约谈情形、程序等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约谈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切实发挥约谈的警示提醒作用,真正让约谈机制成为改进工作、夯实责任、守护平安的有力抓手。
二、《办法》出台的过程
《办法》初稿形成后,市安委办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安委办主任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
(一)第1条是《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
(二)第2条明确了约谈的实施方和被约谈对象。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县(市、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三)第3~6条明确了约谈的标准。对不同层级的约谈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进行了量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包括: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船舶修造、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具体情形。
(四)第7~10条明确了约谈程序的启动和约谈准备相关内容。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五)第11、12条细化了参加约谈的人员。被约谈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有关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镇(街道、园区)级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六)第13~15条对约谈的程序和事后整改落实进行了规定。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市、区)、镇(街道、园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七)第16条规定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
(八)第17条规定了实施日期。
原文链接:http://yjgl.nantong.gov.cn/ntaj/bmw/content/0850c0e8-1cc0-47cd-8111-0dc5ec2fcb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