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0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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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