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13︰20许,由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南通汽车枢纽东站建设项目-站务楼及到站楼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次日,施工单位向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牵头成立了由市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名单见附件),并聘请了电气方面专家进行了事故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项目概况
(一)工程概况。南通汽车枢纽东站是集公路客运、公交、BRT、出租车、轨道交通、社会车辆等多种运输方式于一体的立体无缝换乘的现代化综合客运枢纽,由交通功能区、办公服务区、公共广场区三大功能区组成。其中交通功能区主要包括地上客运站务楼、旅客到站楼及地下公交换乘区、出租车换乘区、社会车辆停放区等。客运站设计等级为一级汽车客运站,设计日均发班1200辆次,设计旅客日均发送量2.2万人次,高峰期旅客日发送量可达6万人次。该工程于2011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4月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2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南通市交通综合枢纽站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站务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法定代表人:董剑祥。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许可经营项目:综合货运站(场)、客运站经营。营业期限:2010年4月至2030年4月。
南通汽车枢纽东站项目工程师:阚君成。
(三)施工单位: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五建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法定代表人:胡斌。注册资本:30077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许可经营项目: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一般经营项目: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国际)招标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铝合金制品、建筑机构设备拆装;钢模、钢管出租;建筑材料销售;劳务合作;市政、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基础打桩;防腐、绝热、防水工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装饰装潢施工工;民房拆除;建筑技术咨询;起重吊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承包及外派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和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施工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南通汽车枢纽东站项目经理:陈冬权,一级建造师。
(四)监理单位:南通中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中房监理) 成立于1996年6月。法定代表人:于志义。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一般经营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凭资质证书经营)。营业期限:1996年6月至2026年6月。执业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南通汽车枢纽东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顾海,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11月6日12︰15,南通五建水电班组长李兵安排沈亚飞(安装电工)和朱新建(小工)同去该工程负一层(地下室)8—9轴(J—K轴)处进行移装应急灯并补接应急电源作业。当时他们领来了三卷不同颜色(红绿黄)单芯电线。开始沈亚飞和朱新建俩人配合在应急门上方位置,用钢丝穿引移装的应急灯电线,穿引到位后,沈亚飞一人带上头盔式电筒,从负一层(地下室)8—9轴(J—K轴)北侧处的管道井进入吊顶布放电线,朱新建在负一层地面(未进入吊顶内)配合,准备从吊顶内线路走线槽中搭接应急电源。
13︰20,沈亚飞在没有关闭应急电源总开关的情况下,独自1人在吊顶上进行带电接线操作,突然朱新建听到沈亚飞尖叫一声,然后朱新建再叫他就没反应了。于是朱新建立即跑到在附近从事水管安装作业的苏红兵处告知此情况,苏红兵让朱新建立即报告李兵,同时自己赶到事发现场。随之赶到的李兵和苏红兵从管道井进入吊顶内,苏红兵拿着手电、李兵用手机亮光,看到沈亚飞已倒在吊顶板上,为了救人他们用脚踹坏吊顶,在现场施工人员配合下把沈亚飞从吊顶上救下来。李兵对沈亚飞实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抢救工作,同时苏红兵拨打120电话,120救护医生赶到后进行施救并将沈亚飞送往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沈亚飞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7日8︰00许,该工程项目部向南通市建设局安监站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沈亚飞(死者),男,为南通五建公司施工人员(安装电工)。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调查及有关资料
(一)合同签订情况
1、2012年2月,南通市交通综合枢纽站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南通汽车枢纽东站建设项目站务楼及到站楼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的土建、水电安装、消防、暖通、钢结构等工程。合同价款:壹亿壹仟壹佰陆拾万元(11160万元)。建设规模:45631平方米。
2、2011年8月,南通市交通综合枢纽站务有限公司(委托人)与南通中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载明要求:自工程开工至保修阶段全过程的监理服务。
(二)其他有关情况
1、经调查取证,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多片吊顶被破坏,悬挂在空中,吊顶内有尚未接好的电线。
2、经向发证机关核查证实,南通五建公司提供沈亚飞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证证号:T320682198712284995)为假证。
3、第三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电击伤,心跳骤停。
4、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沈亚飞符合遭受电击后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接电时未经确认,违章带电作业不慎触电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无证从事电气安装作业。
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严密,安全监护不到位,安全交底不落实,雇佣无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3、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作业实施有效监理,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审查不严格。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南通汽车枢纽东站工程“11·6”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
1、沈亚飞,为南通五建电工作业施工人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从事带电电气安装作业,不慎触电。沈亚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沈亚飞在该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李兵,为南通五建公司电工班组长。雇佣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安装作业,安全交底不落实,造成施工人员触电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五建公司根据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3、陈冬权,为南通五建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未履行好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对施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项目中存在的无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等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有迟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处理建议: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对其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分别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4、顾海,为中房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能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管不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审查作业人员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建设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合格证给予相应处理。
(二)事故单位处理意见
1、南通五建公司,未认真履行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施工工程进行有效管理。对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把关不严格;施工组织不严密、电工作业监护不到位,用工不规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房监理,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监理,未认真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南通五建公司要全面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意识,严格单位用工制度,认真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2、南通中房监理要认真履行好建设方赋予的安全监理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理,要认真排查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生产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监理,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3、南通站务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工程好建设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直至延伸到现场,全面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市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与方的安全工作指导帮助,确保全市重点施工工程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