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关于公告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要求,现将应急管理系统执法检查频次上限公布如下:
严格编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计划企业原则上年度内至少执法检查1次,专项检查应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检查频次上限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要求执行,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检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执法检查范围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处室、执法机构和乡镇持证执法人员开展的各类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带队开展的督导检查不纳入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