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785/2023-00089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办规〔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208785/2023-00089 | ||||
分类: |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规〔202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通政办规〔2021〕1号 2021年1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加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科学合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是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组织、协调和调度。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急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遵循“综合救援队伍管全面,专业救援队伍保领域,突击救援队伍起支撑,社会救援队伍补短板”的基本思路。
第六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类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
(二)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业专职消防队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组建的配备专门人员和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各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火灾、防汛抗旱、卫生、水上搜救、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特种设备、道路(含桥梁和隧道)、轨道交通、民用航空、市容环境、重大动植物疫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负责区域性灭火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专业救援;
(二)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实施专业应急救援处置,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辖区、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处置。
第八条 突击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相关规定,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社会志愿者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职消防队除外)。
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规定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救援处置;
(二)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结合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当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日常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建立队伍成员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实行人员能力评估和动态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队伍(突击应急救援队伍除外)主要情况(包括人数、装备、主要能力、联系方式等)报送至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在队伍主要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响应。接到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进行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建设、管理、训练,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同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联系,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在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业能力、救援类型、装备水平等因素对社会应急救援队进行分类分级,从中择优选出部分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授牌,列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梯队,优先调度使用。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调度指挥: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调度,同时接受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指挥。
(二)突击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调度指挥。
(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与事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的,应当立即根据救援协议进行调度指挥;其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调度指挥。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已成立的,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指挥部未成立的,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由财政保障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群团组织建立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第十九条 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yjgl.nantong.gov.cn/ntaj/zcjd/content/d4a9ab0e-c0b2-4910-b0c9-3d2f86a39b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