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785/2024-0050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通应急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10-29 发布日期: 2024-11-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785/2024-0050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文号: 通应急规〔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10-29
发布日期: 2024-11-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市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市化工安全技术支撑中心:

现将《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在坚守安全发展底线的基础上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苏应急规〔2024〕2 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对象

本《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系统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年(周期)无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行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限,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关要求如下:

(一)责令改正。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准确记录现场问题并交予当事人,发现存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整改复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整改,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复查。

(三)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相关证据。对于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处罚的适用情形,都应当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已经立案的案件,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经裁量后,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四)案件审查和决定。依据调查报告,待法制审核等程序后,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结案归档。

四、相关用语含义

(一)初次违法。自《清单》实施之日起,存在《清单》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并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现场检查记录。

(二)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对于行为犯,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对于结果犯,要求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同时轻微。

(三)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时已经完成整改、已经采取实质性、主要的整改措施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情形。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清单》是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具体举措,是对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充分理解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严格掌握本《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案件的审核,切实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综合采用劝导示范“一案五制”等手段,指出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三)进一步严格《清单》管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清单》管理,对不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局将结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清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者滥用《清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清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日。

附件: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义务条款及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

【义务条款及罚则】《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但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义务条款及罚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涉及人员3人以下。

【义务条款及罚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适用情形】工业企业已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教育培训,但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义务条款及罚则】《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义务条款及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义务条款及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正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义务条款及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义务条款及罚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评估应急预案。

【义务条款及罚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

【义务条款及罚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义务条款及罚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1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适用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有1次的。

【义务条款及罚则】《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罗列的除外)、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人员3人以下。

【义务条款及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5.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涉及人员3人以下。

【义务条款及罚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6.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适用情形】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危险化学品、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金属熔融、粉尘涉爆、重点有限空间(食品制造、白酒黄酒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印染等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除外。

【义务条款及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政策解读:http://yjgl.nantong.gov.cn/ntaj/zcjd/content/3949b85c-d8a2-4b1b-a5b9-1c063411225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