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785/2011-0154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安监局 文号: 通安委办〔2011〕3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10-17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785/2011-0154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安监局
文号: 通安委办〔2011〕3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10-17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1-10-17 12: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流动式起重机械具有机动灵活、转移快、作业范围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工厂、车站、货场、建筑工地等场所吊装作业,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近几年我市对冶金、铸造、钢丝绳、乡镇沙石堆场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了以起重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特种设备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但流动式起重机的安全事故却在逐年增加,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落实使用单位(车主)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现就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列明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包括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

    二、监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辆行走部分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起重部分必须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辆行走部分和起重部分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由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三、监管措施

    各地各部门单位应从安全管理、设备检验和遵章使用等三方面,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检验和使用等环节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制度,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强化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操作的意识和技能,减少违章操作的事故风险。应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使用单位(车主)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在用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确保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定职、定员、定责管理和使用。

    (二)使用单位(车主)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辆起重部分进行检验,并依法办理流动式起重机械起重部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证明作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使用登记(上牌)和年审业务的依据。

    (三)使用单位(车主)必须按规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并到质监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流动式起重机械合法使用。

    (四)使用单位(车主)应当按规定组织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起重司机、司索指挥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做到持证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和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使用单位(车主)在办理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辆机动车报废时,起重部分应当随车同时报废。凭公安部门监督,南通市报废汽车拆解中心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六)加强到我市作业的外地流动式起重机械的监管:一是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安装场所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前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是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持有流动式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三是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个人)必须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并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是流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起重司机、司索指挥等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各吊装业务发包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得将吊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个人)。

    四、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协作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流动式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协助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二)质监部门:加强对工矿企业等场所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流动式起重机械的行为;遇到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督促流动式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做好相关的检验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违法起重吊装作业的力度;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相关作业人员无相应操作证书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必须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或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辆进行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时,必须在备注栏签注有效的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代码和起重机检验报告编号及下次检验日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业务时协助核对,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不按上述要求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作监督,公安部门将对其出具检测报告视作无效处理。

    (五)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其他部门: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支持、配合质监部门对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广泛宣传,组织力量,切实加强流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着力整治安全隐患,保障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推动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将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与事故防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并始终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违章操作,防范和遏制流动式起重机械事故发生。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